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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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第五點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應施予在職訓練,並經司法院人事人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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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第6條》,當普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經過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程序合格後,他們應該接受在職訓練。然後,該任用案件還需要通過司法院人事人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才能最終確定。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院院事務類-臺灣法規資料庫 範例:根據該條,當一位普通法院法官希望改任為行政法院法官時,他需要通過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程序。如果該法官經過遴選合格,則根據此要點的規定,他將接受在職訓練。最後,該任用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院人事人審議委員會的審議,以確定最終的任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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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