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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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司法院設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第三點及第四點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任。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未實施前,遴選委員中,各級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由行政法院院長、評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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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的遴選要點第5條規定如下: 根据该条规定,司法院设立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的遴選委員會,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16名委員组成。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以及法官代表。法官代表的人選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中選出,其中在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遴選时,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中选任一人;在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遴選时,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选任。法官代表的任期为一年,任期屆滿後可以连任。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未實施前,遴選委員中的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和法官代表是由行政法院院長和評事任命。 参考资料: 司法院(2019)。法官法。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rdetail_2.aspx?nd=312&no=1 司法院(2019)。行政法院組織法。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rdetail_2.aspx?nd=309&no=1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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