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司法院設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第三點及第四點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任。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未實施前,遴選委員中,各級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由行政法院院長、評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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