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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左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一般要件: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別要件: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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