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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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左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一般要件: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別要件: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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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第4條的規定,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如果想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需要具備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之一。一般要件包括: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2)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3)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特別要件則包括:1)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2)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3)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4)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5)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 根據司法院的「行政法院遴選要點」,這些要件是用來確保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具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其適任行政法院法官職位。這些要件需要候選人有相當的法學素養和專業能力,並通過評核和考試的程序來確定他們的資格。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普通法院的法官希望改任高等法院的法官,根據這些要件,他需要具備四年以上的相關法官經驗,並且必須在最近五年的考績評定中達到三年以上的甲等,並且沒有受到過列丙等以上的記過處分。同時,如果他還具備了特別要件中的一項,比如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那麼他就有優先遴任的資格。 這些要件是根據司法院對行政法院法官的專業要求而制定的,旨在提高行政法院法官的品質和效率。
- 行政法名詞
- 特別要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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