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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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左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一般要件: 1 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七年以上 (含候補年資) ,並經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者。 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別要件: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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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第3條,對於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員,需要具備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中的一項,才能優先遴選。一般要件包括:1) 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七年以上,並經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特別要件包括: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根據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於適用法規有錯誤的情形,也提到了法律上見解之歧異不可作為再審的理由,並舉例了適用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的情況。 參考資料: 1.《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2.《行政訴訟法》 3.《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底線》
- 行政法名詞
- 特別要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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