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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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業務繁重之法院,於必要時調用行政人員 (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除外) 支援兼辦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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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