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增進民事及財務強制執行人員 (以下簡稱執行人員) 工作經驗,提高執行業務績效及人事調配公允起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2.06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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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執行人員,均應遴選品德良好,資深績優,勇於任事,有應變能力,及體力健壯者擔任之。
三 調動辦理執行人員每次以不超過現有人員二分之一為原則,其執行業務繁重之法院,得按三分之一調動之,同股 (組) 之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非有必要不得同時實施輪調。
四 辦理執行之庭長,應遴選具有領導能力,曾任民事審判或強制執行工作,對強制執行工作,有特殊學養經驗,並有毅力者擔任之。
五 辦理執行之法官,應以具有民事審判或強制執行工作經驗者為優先。
六 辦理執行之書記官應遴選曾任書記官一年以上者調充之,並以熟悉民事法令或具有民事審判紀錄一年以上之經驗者為優先。
七 辦理執行之執達員應遴選性情和平,服務態度良好,能任勞任怨者充任之。
八 辦理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辦其他工作:
(一) 辦事不力,績效不彰,並有具體事實者。
(二) 辦事疏忽,執行發生重大偏差,致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 健康情形或能力欠佳,不能勝任執行工作者。
(四) 工作情緒不佳,或服務態度惡劣,不宜擔任執行工作者。
(五) 邀約親友,參加法院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標賣,致影響司法信譽者。(六) 接受訴訟關係人之飲宴,或其他不法招待者。
(七) 日常生活不檢,經常應酬,引起外界物議者。
(八) 藉公差之機會,在外逗留,或公畢仍不回辦公室者。
(九) 其他重大缺失,足以損害司法威信者。
(十) 自行請求調辦非執行事務,經核理由充分者。
(十一) 法院因業務需要應調辦非執行事務者。
九 下列人員,以不得調辦執行事務為原則:
(一) 候補法官、新進書記官及雇用人員,到職未滿一年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者。
(三) 最近一年內,曾受記過處分,未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四) 最近二年內,年終考績 (成) 一年考列三等者。
(五) 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
十 執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執行事務者,得由院長將執達員與錄事變更職位,互調服務。
十一 業務繁重之法院,於必要時調用行政人員 (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除外) 支援兼辦執行事務。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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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2.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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