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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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執行人員,均應遴選品德良好,資深績優,勇於任事,有應變能力,及體力健壯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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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2條,辦理執行人員的遴選應該考慮以下幾點:品德良好、資深績優、勇於任事、有應變能力以及體力健壯。這表示遴選人員時應考慮其道德品質、專業能力、處理問題的能力、適應能力以及身體狀況。例如,一位執行人員應該具備適當的職業道德,並且有豐富的經驗和卓越的表現,能夠勇於處理各種案件,並在需要時做出適當的應變。此外,他們應該身體健康,能夠完成執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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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