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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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動辦理執行人員每次以不超過現有人員二分之一為原則,其執行業務繁重之法院,得按三分之一調動之,同股 (組) 之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非有必要不得同時實施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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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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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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