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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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執行之庭長,應遴選具有領導能力,曾任民事審判或強制執行工作,對強制執行工作,有特殊學養經驗,並有毅力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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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4條,辦理執行之庭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領導能力。 2. 曾任民事審判或強制執行工作。 3. 對強制執行工作有特殊學養經驗。 4. 具有毅力。 這項法規要求遴選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經驗的人擔任執行庭長一職,以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這表示執行庭長應該具備領導能力,能夠有效指揮和管理執行工作,同時也要有民事審判或強制執行工作的經驗,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處理執行程序中的問題。此外,應該對強制執行工作有特殊學養經驗,這可能意味著他們具備相關執行法律和規定的專業知識。最後,執行庭長還應該具有毅力,能夠堅持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來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無法確定,虛假回答。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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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