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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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執行之書記官應遴選曾任書記官一年以上者調充之,並以熟悉民事法令或具有民事審判紀錄一年以上之經驗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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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6條,進行執行的書記官應遴選曾任書記官一年以上的人調充。此外,熟悉民事法令或具有民事審判紀錄一年以上之經驗的人將被優先考慮。 這條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的書記官具有相關的經驗和知識,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這樣可以保證執行的效率和準確性。通過遴選符合要求的人員作為書記官,可以提高執行的品質和效果。 參考資料: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6條正式公告(108.12.3)
- 書記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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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