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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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執行之執達員應遴選性情和平,服務態度良好,能任勞任怨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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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 7 條,辦理執行的執達員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遴選性情和平:執達員在處理執行案件時應冷靜、和平,不受情緒影響,確保執行過程的公正性和穩定性。 2. 服務態度良好:執達員應該具備良好的服務態度,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員應友善、尊重,提供專業和有效的服務。 3. 能任勞任怨:執達員應具備執行工作所需的耐力和責任感,能夠勤勞負責地執行工作,不怕辛苦,並能適應各種工作壓力和環境。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執達員能夠有效地執行執行工作,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和案件的合法、公正執行。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守則》、《公務人員服務法》、《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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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