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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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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辦其他工作: (一) 辦事不力,績效不彰,並有具體事實者。 (二) 辦事疏忽,執行發生重大偏差,致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 健康情形或能力欠佳,不能勝任執行工作者。 (四) 工作情緒不佳,或服務態度惡劣,不宜擔任執行工作者。 (五) 邀約親友,參加法院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標賣,致影響司法信譽者。(六) 接受訴訟關係人之飲宴,或其他不法招待者。 (七) 日常生活不檢,經常應酬,引起外界物議者。 (八) 藉公差之機會,在外逗留,或公畢仍不回辦公室者。 (九) 其他重大缺失,足以損害司法威信者。 (十) 自行請求調辦執行事務,經理由充分者。 (十一) 法院因業務需要應調辦非執行事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8條,若執行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調辦其他工作: (一) 辦事不力,績效不彰,並有具體事實者。 (二) 辦事疏忽,執行發生重大偏差,致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 健康情形或能力欠佳,不能勝任執行工作者。 (四) 工作情緒不佳,或服務態度惡劣,不宜擔任執行工作者。 (五) 邀約親友,參加法院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標賣,致影響司法信譽者。 (六) 接受訴訟關係人之飲宴,或其他不法招待者。 (七) 日常生活不檢,經常應酬,引起外界物議者。 (八) 藉公差之機會,在外逗留,或公畢仍不回辦公室者。 (九) 其他重大缺失,足以損害司法威信者。 (十) 自行請求調辦非執行事務,經核理由充分者。 (十一) 法院因業務需要應調辦非執行事務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執行人員有工作疏忽,導致執行發生重大偏差,法院可能會給予他記過或懲戒處分,並調他去從事其他非執行事務。另外,如果一位執行人員接受訴訟關係人的飲宴或其他不法招待,會影響司法信譽,法院也可能調他去從事其他工作。這些調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人員的能力和品行符合執行工作的要求,以維護司法威信。

  • 懲戒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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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辦理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辦其他工作: (一) 辦事不力,績效不彰,並有具體事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