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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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下列人員,以不得調辦執行事務為原則: (一) 候補法官、新進書記官及雇用人員,到職未滿一年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者。 (三) 最近一年內,曾受記過處分,未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四) 最近二年內,年終考績 (成) 一年考列三等者。 (五) 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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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一、候補法官、新進書記官及雇用人員,到職未滿一年者。 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司法官法第14條規定,候補法官是指經過司法官考試及格後,已經通過訓練並實習的人員,尚未正式任命為法官的人員。新進書記官是指剛加入法院擔任書記官的人員。雇用人員是指以雇用合同形式在法院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根據該法規定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者。 根據相關法規,懲戒處分是對違反法規或違反紀律的人員進行的處分。記大過指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失職的行為。如果一個人在最近兩年內曾受到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他們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三、最近一年內,曾受記過處分,未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記過是一種比較輕微的處分,通常是對違反法規或達不到工作要求的人員進行的處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最近一年內曾受過記過處分,且未獲得嘉獎以上的獎勵,則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四、最近二年內,年終考績(成)一年考列三等者。 年終考績(成)是評估一個人在一年工作中表現的結果。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最近兩年內的年終考績(成)中被評定為三等,則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五、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 這一項包括辦理政風、出納、以及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的人員。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人員不得調辦執行事務。 依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以上是針對每個項目所提供的解釋,這些解釋是基於相關法規和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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