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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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執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執行事務者,得由院長將執達員與錄事變更職位,互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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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 執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執行事務者,得由院長將執達員與錄事變更職位,互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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