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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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案件成立後,應以一案為一卷,由各處理權責機關之人事主管單位,按年度依成立先後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設立專簿登記。卷宗封面及專簿之格式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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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獎懲案件應以一案為一卷,由各處理權責機關的人事主管單位按照成立先後排序,按年度編列卷宗編號並設立專簿登記。具體的卷宗封面和專簿格式可以參考相關附件。 範例:擬定的獎懲案件處理卷宗封面應包括案件標題、案件號碼、編列年度等信息,專簿則設立一個可按年度登記的表格來記錄相關案件的必要資訊,如案號、案名、處理單位、處理人員等。這樣做可以方便管理和查閱獎懲案件,確保相關資料的清晰記錄及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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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