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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獎懲案件成立後,應以一案為一卷,由各處理權責機關之人事主管單位,按年度依成立先後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設立專簿登記。卷宗封面及專簿之格式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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