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依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由本院處理之獎懲案件,應將獎懲建議函(格式如附件三)、事實摘要表(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報送本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的規定,當有獎懲案件需要由司法院處理時,應該將獎懲建議函、事實摘要表和相關資料報送給司法院。該條款並未詳細說明具體的報送方式或要求,故需要參考相關的附件三和附件四來確定報送的內容和格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