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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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官以外公務人員獎懲案件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得按其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依法逕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對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處理權責機關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非由本院處理之獎懲案件,處理權責機關作成停職、復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時,應以副本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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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對於法官以外的公務人員的獎懲案件處理有相關要點。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對於法官以外的公務人員的獎懲案件,除了依照該要點的規定處理之外,還可以根據案件的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或者依法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此外,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針對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做出的懲處,以及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作出一次記二大過的免職處分,處理權責機關應將懲處令的副本抄送給監察院。而對於非由司法院處理的獎懲案件,處理權責機關作出停職、復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或者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時,應當把副本提交給司法院。 綜上所述,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對於法官以外的公務人員獎懲案件的處理有特定要點,並與監察院和懲戒法院有相關的合作和溝通機制。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懲處名詞
- 免職名詞
- 非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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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