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法官以外公務人員獎懲案件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得按其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依法逕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對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處理權責機關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非由本院處理之獎懲案件,處理權責機關作成停職、復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時,應以副本陳報本院。
十三、法官以外公務人員獎懲案件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得按其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依法逕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對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處理權責機關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非由本院處理之獎懲案件,處理權責機關作成停職、復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時,應以副本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