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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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處理權責機關對於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本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之旨,恪守公開、公正、適切、妥當之要求,把握時效,公平審慎覈實辦理。 (二)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如屬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敘獎,僅作年終考績之參考。但如有行政革新、開創措施具有成效、有特殊情形足資獎勵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 (四)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從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以期賞罰公平。 (五)各處理權責機關對於獎懲案件,應依據具體獎懲事實,確實引據相關獎懲法令規定,並就其事蹟優劣、獎懲人數、種類、額度及以往案例等因素,衡酌其妥適性,核提具體審查意見,供考績委員會核議及機關首長核定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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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3條主要針對獎懲案件的處理原則進行規定。 根據該法規,處理獎懲案件的機關應恪守公開、公正、適切、妥當的要求,根據具體事實辦理,將功勞者給予獎勵,違規者予以懲罰。同時,注重時效,確保審理程序公平且審慎。 此外,對於屬於經常性、例行性業務的事項,應避免敘獎,僅作為年終考績參考。但若有行政革新、開創措施等特殊情形下具有成效的人員,則不受此限制。 同一事項應全部完成後,根據實際績效依法令規定進行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 獎勵應優先考慮實際承辦人員,對其他人員則要審慎核議獎勵,考慮其具體績效。而懲罰應不分主從,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進一步確認並規定處罰,以確保賞罰公平。 最後,處理獎懲案件的機關應根據具體獎懲事實,確實引用相關法令規定,並將事蹟優劣、獎懲人數、種類、金額以及過去的案例等因素納入考慮,提供具體審查意見供考績委員會核議和機關首長核定參考。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位檢察官在處理一樁涉嫌貪污的案件中展現出卓越的專業能力和努力,可以依照該法條,給予相應的獎勵。另一方面,如果某位稅捐稽徵處的人員被判刑確定有貪污行為,根據該法條第四款的規定,此人將不能擔任公務人員職位。
- 俟名詞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法令名詞
- 衡酌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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