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獎懲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處理權責機關對於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本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之旨,恪守公開、公正、適切、妥當之要求,把握時效,公平審慎覈實辦理。 (二)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如屬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敘獎,僅作年終考績之參考。但如有行政革新、開創措施具有成效、有特殊情形足資獎勵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 (四)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從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以期賞罰公平。 (五)各處理權責機關對於獎懲案件,應依據具體獎懲事實,確實引據相關獎懲法令規定,並就其事蹟優劣、獎懲人數、種類、額度及以往案例等因素,衡酌其妥適性,核提具體審查意見,供考績委員會核議及機關首長核定參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