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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下列各款人員之獎懲案件,授權由各該處理權責機關自行處理,其餘由本院處理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處理各該機關所屬薦任以下人員。 (二)法官學院處理該學院委任以下人員。 (三)高等法院處理該院委任以下及所屬各級法院委任人員。 (四)智慧財產及商法院處理該院委任以下及其分院委任人員。 (五)高等行政法院處理各該法院委任以下人員。 (六)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各該法院雇員及約聘僱人員。 同一獎懲案件,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由官等最高人員之處理權責機關一併處理之。但年度敘獎案件由各機關自行處理,不受處理權責機關之限制。 各該處理權責機關得依業務需要,另行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報經本院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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