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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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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處理權責機關對於獎懲案件之事實調查及功過之認定,除長官別有指示外,應由有關之業務單位負責調查及認定後,再移人事單位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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