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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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嘉獎一次或兩次: (一)協助他人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績效。 (二)清理積案,著有績效。 (三)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四)研究簡化各種工作程序,合理可行,提高工作效率。 (五)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六)全年服務績效良好或優良。 (七)有其他優良事蹟認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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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6條,當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被酌予嘉獎一次或兩次: (一)協助他人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績效。 (二)清理積案,著有績效。 (三)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四)研究簡化各種工作程序,合理可行,提高工作效率。 (五)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六)全年服務績效良好或優良。 (七)有其他優良事蹟認應獎勵。 根據資料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法規條文以及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的內容及適用情況。
- 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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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