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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記過一次或兩次: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三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重大。 (四)遺失卷宗或當事人所呈交之文書或物品,情節重大。 (五)記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誤寫、漏寫,致影響案情或當事人權益受損害。 (六)對屬員疏於督導考,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 (七)關說案件、賄賂或收受賄賂。 (八)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九)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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