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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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記過一次或兩次: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三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重大。 (四)遺失卷宗或當事人所呈交之文書或物品,情節重大。 (五)記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誤寫、漏寫,致影響案情或當事人權益受損害。 (六)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 (七)關說案件、賄賂或收受賄賂。 (八)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九)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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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款的釋義: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裁判主文公告、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以及交付送達的時間限制。如果延遲達到兩個月,或者一年內累計遲延達到三十件以上,而且沒有正當理由,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三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發送卷宗的時間限制。如果延遲超過規定所需的日數達到三倍以上,且沒有正當理由,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對待被羈押、收容或留置的人犯的標準。如果處理不當,導致冤獄的情況發生,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四、遺失卷宗或當事人所呈交之文書或物品,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遺失卷宗或當事人所呈交的文書或物品的情況。如果發生遺失,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五、記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誤寫、漏寫,致影響案情或當事人權益受損害。 此項款規定了記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時的錯誤情況。如果錯寫或漏寫,導致影響案情或當事人權益受損害,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六、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對屬下成員督導考核的要求。如果對屬下成員疏於督導考核,結果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七、關說案件、賄賂或收受賄賂。 此項款規定了關說案件、賄賂或收受賄賂的情況。如果發生這些情況,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八、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此項款規定了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時的要求。如果有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且經查證屬實,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九、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重大。 此項款規定了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的情況。如果發生這些情況,且情節重大,就可以根據情況記過一次或兩次。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司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網站的法規文件,例如司法院網站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處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地方法院相關網站的「法官獎懲法規」等,並且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例如該法官案例中發生的違規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和解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 故意名詞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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