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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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申誡一次或兩次: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兩倍以上未滿三倍,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輕微。 (四)怠忽職務,致人犯羈押逾期,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司法信譽,情節輕微。 (五)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六)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七)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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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8條規定了八項情事,針對這些情事可以酌情給予申誡一次或兩次的處分,並且這些情事的情節都被認為是輕微的。以下就這八項情事進行逐條釋義: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裁判主文、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的公告、製作或交付送達遲延超過二十日但不滿兩個月,或者在一年內有十件以上但不滿三十件案件因無正當理由而遲延。情節輕微。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兩倍以上未滿三倍,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發送卷宗的遲延,遲延時間超過規定所需的日數的兩倍但不滿三倍,並且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因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處理不當而導致顯著的冤獄產生,情節輕微。 (四)怠忽職務,致人犯羈押逾期,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司法信譽,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因怠忽職務導致人犯羈押超過期限,影響了當事人的權益或司法信譽,情節輕微。 (五)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對所屬員工的督導考核疏忽不及,從而產生了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六)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這項情事指的是在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時,登錄的內容不真實,並且有具體的證據。 (七)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輕微。 這項情事指的是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的情事,並且情節輕微。 這些情事都被認為是情節輕微的,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可以酌情給予申誡一次或兩次的處分。例子包括:當事人因為法官的遲延交付判決主文而受到不必要的影響,法官因為沒有正當理由遲延將卷宗發送出去,導致相關案件遭受不必要的延遲,或者法官對屬下的員工督導不力,導致員工工作不當,對案件的處理產生不良後果等等。這些都屬於輕微的情節,根據法規可以酌情給予申誡處分。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務員辦事紀律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announce/content.asp?id=338
相關函釋 1 則
- 申誡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和解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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