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申誡一次或兩次: (一)公告裁判主文、製作裁判或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交付送達,遲延達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二)發送卷宗遲延,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兩倍以上未滿三倍,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 (三)羈押、收容或留置人犯顯然不當,造成冤獄,情節輕微。 (四)怠忽職務,致人犯羈押逾期,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司法信譽,情節輕微。 (五)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六)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七)有其他違反法令、辦事怠忽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情節輕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