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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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符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所定規定者,仍得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按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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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9條,若法官未能符合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規定,法院仍可按情節進行以下處分: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這表示即使法官未達到第七點和第八點的標準,他們仍然有可能接受法院的處分。注意是法院發出命令要求法官注意他們的行為,而警告則是更嚴厲的處分,可能包括口頭或書面形式的警告。具體的處分方式將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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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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