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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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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符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所定規定者,仍得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按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9條,若法官未能符合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規定,法院仍可按情節進行以下處分: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這表示即使法官未達到第七點和第八點的標準,他們仍然有可能接受法院的處分。注意是法院發出命令要求法官注意他們的行為,而警告則是更嚴厲的處分,可能包括口頭或書面形式的警告。具體的處分方式將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條

相關函釋 1

  • 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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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未符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所定規定者,仍得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按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發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