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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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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符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所定規定者,仍得依
法院組織法
之規定按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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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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