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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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移送覆審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應於三十日內,將該評鑑事件相關資料整理訂卷,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得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得聲請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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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字中提到的法條和相關資料,我們可以釐清以下事項: 1.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非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 範例: 如果被告在第一審時已經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則在第二審時仍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2.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範例: 如果上訴人選擇不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則必須提出相應的申請和資料以獲得豁免。 3.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首席檢察官)為之。 範例: 如果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則需要向檢察長進行送達。 4.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4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應於三十日內,將該評鑑事件相關資料整理訂卷,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得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得聲請到場陳述。 範例: 相對人在覆審決議作成前有權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申請到場陳述。
相關函釋 1 則
- 覆審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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