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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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評鑑決議書之送達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服務機關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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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文中的資料,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評鑑決議書應送達給受評鑑人和移交評鑑機關或團體。評鑑決議確定後,相關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給受評鑑人所服務的機關以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然而,就本文的內容而言,並沒有提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款數或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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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