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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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評鑑決議書之製作 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或聲請人。 (二) 受評鑑人。 (三) 主文。 (四) 簡要事實。 (五) 投票同意決議委員之人數。 (六) 決議日期。 (七) 評鑑委員會名稱及全體委員之姓名。 參與評鑑之委員,應於決議書原本簽名;委員因故不能簽名者,由主席附記其事由,主席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其餘委員附記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正本應記明受評鑑人或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如不服評鑑結果者,得於評鑑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經原評鑑委員會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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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2條,評鑑委員會在做出評鑑結果的決議後,應指定一名委員來製作評鑑決議書,其中應記載以下事項:(一)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或聲請人;(二)受評鑑人;(三)主文;(四)簡要事實;(五)投票同意決議委員之人數;(六)決議日期;(七)評鑑委員會名稱及全體委員之姓名。參與評鑑的委員應在決議書的原本上簽名;若有委員因故無法簽名,則由主席附記其事由;若主席因故無法簽名,則由其他委員附記之。 舉例來說,如果某高等法院的評鑑委員會做出了評鑑決議書,該書正本上應明確記載受評鑑人或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如果不同意評鑑結果,可以在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行政廳,《法官、檢察官人事評鑑作業注意事項》,最後修正日期至106年12月28日。
相關函釋 1 則
- 聲請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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