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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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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評鑑事件澄清之決議 依「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聲請調查之事實,經評鑑委員會調查後,除得為前三點之決議外,如認為確係遭受誤解者,應為澄清之決議,必要時,並得主動發布新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及的「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1條」,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評鑑委員會在調查之後,如果認為某法官確實遭受誤解,則應作出澄清之決議。此外,如果評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發布新聞來進行澄清。然而,沒有提供與該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 法官評鑑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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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評鑑事件澄清之決議 依「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聲請調查之事實,經評鑑委員會調查後,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