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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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評鑑事件移送參處之決議 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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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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