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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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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評鑑事件移送參處之決議 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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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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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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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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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 評鑑事件移送參處之決議 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