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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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評鑑事件免議之決議 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不能證明受評鑑人有「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所指摘之事實經查並非實在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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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評鑑委員會在調查後如果認為無法證明受評鑑人在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方面的指摘事實是真實存在的,則可以作出免議的決議。這表示在評鑑過程中如果查證結果顯示被評鑑人沒有違反應受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所指摘的事實,評鑑委員會可以作出不再進一步審議的決定。這條規定著重於確保評鑑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 《臺灣法學雜誌》第300期(2018/03/01),陳懿霖、陳宗達,法官個案評鑑實施之研究,上載於司法院法學雜誌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yer/judicature_jounal/file/193200_0301.pdf
- 法官評鑑辦法法規
- 指摘名詞
- 經查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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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