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評鑑事件不受理之決議 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一) 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所列機關、團體或法官。 (二) 受移送評鑑者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一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 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 (四) 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逾「法官評鑑辦法」第四條所定之期間。 (五) 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六) 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七) 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 (八) 受評鑑人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8條的內容,如果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作出不受理的決議: 1. 移送或聲請評鑑者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所列的機關、團體或法官。 2. 受移送評鑑者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第一條所列的現職人員。 3. 移送或聲請評鑑的內容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的事項。 4. 移送或聲請評鑑的時限已超過法官評鑑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期限。 5. 同一事實已經被作出決議,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6. 移送或聲請評鑑的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7. 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移送評鑑,或評鑑人撤回聲請評鑑的聲請。 8. 受評鑑人已經死亡。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處理原則》,原則第二則第三點之規定,評鑑委員會對於已受理之評鑑案件,依該公證通知解【2006】0106號【第3句】之規定所處理的不受理,係指:(一)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所列機關、團體或法官;(二)受移送評鑑者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一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三)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四)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逾「法官評鑑辦法」第四條所定之期限;(五)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者;(六)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七)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八)受評鑑人死亡。【律商資料庫】
- 非名詞
- 法官評鑑辦法法規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