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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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覆審決議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調查結果認為覆審之聲請已逾覆審期間、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認為覆審之聲請有理由,或覆審聲請雖無理由,而原決議不當者,應將原決議撤銷,自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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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6條的規定,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在進行評鑑覆審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如果調查結果認為覆審聲請已逾覆審期間、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則應作出駁回的決議。而如果調查結果認為覆審聲請有理由,或者覆審聲請雖無理由但原決議不當的,則應將原決議撤銷,重新做出決議。 這段法規是指出了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在評鑑覆審時所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個規定,如果覆審聲請不符合覆審期間、程序或無理由,就應該作出駁回決議。而如果覆審聲請有理由,或者即使無理由但原決議有問題,就應該撤銷原決議並重新做出決議。 相關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6條
- 覆審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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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