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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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送還卷證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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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了卷證送還的程序。根據該法條,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在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給原評鑑委員會。現行法規沒有進一步針對送還卷證的具體細節進行規定,因此我無法提供其他相關範例或詳細解釋。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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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