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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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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卷宗保存 評鑑事件卷宗除決議書原本應永久保存外,保存期限為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了評鑑事件卷宗的保存期限。根據該條,評鑑事件卷宗中的決議書原本應永久保存,而其他文件的保存期限為五年。這意味著法官在進行評鑑時,需要將相關的文件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查閱與後續的審查使用。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 2015,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jg1L3JlbGZpbGUvMzE2NTQvNjAxL2NlZ2l0ZT9wcm9jZV9pZD01MDQxJnA9MTAmZD0wJnQ9MCZsYXN0X2lkPTYzOCZzZWFyY2hfdHlwZT0x#.pdf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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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 卷宗保存 評鑑事件卷宗除決議書原本應永久保存外,保存期限為五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