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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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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遴聘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專業地方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推選相當人數之法官為次年度評鑑委員候選人,列名造冊送司法院。現職法官除初任或候補第一年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均得為候選人。 前項各法院應推選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各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之十分之二,候選人人數如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選定相當人數之法學教授 (指在大學講授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兼任教授,獲有聘書者) 為次年度評鑑委員候選人,經徵詢該法學教授同意後,列名造冊送司法院。 前項應選定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如左: (一)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三人。 (二) 行政法院,二人。 (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人。 (四) 高等行政法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至二人。 法學教授之選定宜分散至各院校,且儘量以轄區附近院校為原則。 司法院應將各級法院檢送之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彙整製冊,送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由各該法院院長邀請該院二人以上之庭長或法官在場,公開抽籤決 定該件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評鑑事件終結時止。 評鑑委會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法官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斟酌受評鑑人之審級等情形,決定委員之類別後抽籤。 評鑑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致無法作成決議時,各該法院院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 各該法院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事務時,由資深庭長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在評鑑委員的遴聘方面,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推選相當人數的法官作為評鑑委員的候選人,並列名造冊送交司法院。現職法官除非初任或候補第一年,或最近五年曾受到懲戒或申誡處分,才能夠成為候選人。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各法院應推選評鑑委員候選人的人數,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的十分之二,如果不能整除,則小數部分以一人計算。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專業地方法院應推選相應數量的評鑑委員候選人。 此外,法學教授也可以被選定為評鑑委員候選人,他們應該分散選定在各級法院和院校之間。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分院應該在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選定相應人數的法學教授作為評鑑委員候選人。 最高法院應細心彙整各級法院提供的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並送交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在遇到評鑑事件時,各法院院長應邀請該院庭長或法官在場,公開抽籤決定評鑑委員會的成員。 評鑑委員會委員的遴聘和抽籤的方式,法院院長應根據受評鑑人的審級等情形,運用抽籤決定委員的類別。如果評鑑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評鑑會議,致使無法做出決議,法院院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法院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抽籤事務時,可以由資深庭長代理。

相關函釋 1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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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遴聘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