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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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評鑑委會之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發函遴聘,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選出後即負責主持該件評鑑事件之進行。 評鑑委員會每件集會次數逾二次者,各次集會時間之間隔,以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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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召開方式是由各該法院院長發函遴聘委員,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在委員會議期間,委員會成員之間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被選出的主席將負責主持該評鑑事件的進行。 此外,根據評鑑委員會應召開的次數規定,每次評鑑委員會集會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應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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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