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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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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評鑑委會之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發函遴聘,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選出後即負責主持該件評鑑事件之進行。 評鑑委員會每件集會次數逾二次者,各次集會時間之間隔,以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召開方式是由各該法院院長發函遴聘委員,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在委員會議期間,委員會成員之間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被選出的主席將負責主持該評鑑事件的進行。 此外,根據評鑑委員會應召開的次數規定,每次評鑑委員會集會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應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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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法官評鑑委會之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發函遴聘,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開會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