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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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報依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訴訟轄區,分區於每年九至十一月間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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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