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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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報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治安法庭庭長代理。並得報請上級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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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