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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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報參加人員為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治安法庭庭長、法官、各警察局局長、刑警隊長 (或大隊長) 及承辦人員、各警察分局分局長及刑事組長、各有關治安單位首長,及其他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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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第5條,會報參加人員包括以下人員: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治安法庭庭長、法官、各警察局局長、刑警隊長(或大隊長)及承辦人員、各警察分局分局長及刑事組長、各有關治安單位首長,以及其他承辦人員。 這表示在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中,會有以上所列舉的人員參與討論、協調和共同努力來處理與檢肅流氓相關的事務。他們包括地方法院或分院的高層管理人員、治安法庭的負責人、法官、警察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刑事組的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和承辦人員。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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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