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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4.20

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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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報定名為:「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並冠以該地方名稱,如:「台北地區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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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報依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訴訟轄區,分區於每年九至十一月間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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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報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治安法庭庭長代理。並得報請上級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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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報參加人員為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治安法庭庭長、法官、各警察局局長、刑警隊長 (或大隊長) 及承辦人員、各警察分局分局長及刑事組長、各有關治安單位首長,及其他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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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會報原則上由參與之機關輪流召集,經費由召集機關負擔,於每次會報結束前推定下次會報召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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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會報除討論提案,並就有關檢肅流氓工作交換意見外,得由各有關機關提出工作報告,或就經辦之重大檢肅流氓案件提出報告,或約請專家學者講演,以加強檢肅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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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會報舉行後,主持之法院應將會議紀錄陳報上級法院及司法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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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該地方,如於該年度無流氓感訓案件,或其案件甚少,認無舉行會報之必要時,得陳報上級法院及司法院後,免予舉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4.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