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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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會報舉行後,主持之法院應將會議紀錄陳報上級法院及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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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第8條,會報舉行後,主持之法院應將會議紀錄陳報上級法院及司法院核備。這意味著主持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的法院在會議結束後需撰寫會議紀錄並上報上級法院和司法院以進行核備。具體的操作和相關程序可能需要參考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的相關法規文件或指導性文件進行進一步了解。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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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