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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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該地方,如於該年度無流氓感訓案件,或其案件甚少,認無舉行會報之必要時,得陳報上級法院及司法院後,免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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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若某地方在特定年度中沒有或者只有很少的流氓感訓案件,並認為無需舉行會議時,可以在報告上級法院及司法院後,免除舉行會議的義務。該規定是為了在案件數量較少或者沒有特殊情況時,減少無謂的會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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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