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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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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善盡職責,認真執行職務,除本院派員經常督導考外,所屬各機關首長,應隨時嚴加考核,視其成績優劣,層報本院分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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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8條的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該認真執行職務,並隨時進行考核。此外,所屬各機關首長還應該隨時嚴格評估該人員的表現,根據他們的表現結果,向司法院報告相應的獎勵或懲罰措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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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善盡職責,認真執行職務,除本院派員經常督導考核外,所屬各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