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善盡職責,認真執行職務,除本院派員經常督導考核外,所屬各機關首長,應隨時嚴加考核,視其成績優劣,層報本院分別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8條的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該認真執行職務,並隨時進行考核。此外,所屬各機關首長還應該隨時嚴格評估該人員的表現,根據他們的表現結果,向司法院報告相應的獎勵或懲罰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