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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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執行業務檢查所需各種簿冊表卡格式,除院頒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業務檢查情形登記表及業務檢查結果半年報表外,應斟酌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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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執行業務檢查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各種簿冊表卡的格式,但除了裁判書類的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業務檢查情形登記表及業務檢查結果半年報表外,並未提供其他明確的規定。因此,對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7條的詳細內容和範例,我們無法提供確切的回答。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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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