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增進司法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7.2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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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執行業務檢查,除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業務檢查工作,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負責辦理。各單位主管並有協助之義務。
四、業務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各機關一般行政業務之檢查。
1.本院函請辦理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未列管事項。
3.各項會議決議案未列管事項。
4.文書處理事項。
5.各種簿冊卡片登記及電腦維護事項。
6.案卷整編管理事項。
7.贓證物品、現金票據及財產管理事項。
8.訴訟案款、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鑑定費發放及提存事項。
9.土地購置、房舍修建及車輛保養事項。
10.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11.資訊業務事項。
12.裁判書彙編編印事項。
13.強化與外界之溝通及新聞發布事項。
14.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二)各機關有關案件處理行政業務事項。
1.分案計數事項。
2.案件遲延之防止及清理事項。
3.久懸未結案件之清理及重大刑案辦理事項。
4.準時開庭及法庭錄音事項。
5.筆錄記載事項。
6.開庭人員態度、服制、儀容事項。
7.有無依照規定宣判及公告、上傳主文事項。
8.裁判、議決原本送閱、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有無遲延事項。
9.送達證書遲未繳回之查催事項。
10.卷宗裝訂及發送歸檔事項。
11.被告羈押、少年收容有無逾期及延長羈押或收容裁定送達事項。12.被告及其輔佐人、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聲請責付之處理事項。
13.被告通緝或撤銷通緝及少年協尋或撤銷協尋事項。
14.少年保護事件及前科紀錄塗銷執行情形。
15.緩刑制度執行情形。
16.公設辯護及少年強制輔佐事項。
17.裁判書上傳事項。
18.有無依規定銷毀數位錄音事項。
19.公證、非訟事件及訴訟輔導、便民、禮民事項。
20.其他有關民、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行政事項。
五、各機關所主管之業務,除列入管制考核事項按月應照作業計畫填報執行進度外,主辦研考業務人員,應承各該機關長官之命,以業務檢查方式考核其辦理成效。
六、各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結。
七、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經常檢查自己所經辦之業務,有無依照規定期限辦結。對於裁判、議決原本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應填載裁判書類交付送達檢查表(如附件(一))送研考科列管,研考人員應逐案稽查。
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依照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業務檢查範圍,應按月分別檢查本機關業務一次,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業務檢查情形登記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九、尚未終結案件之檢查,應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人行之。
十、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業務檢查時,對於業務主管單位及承辦人員經辦之業務,有無疏誤不當,其工作進度與期間目標能否有效完成,應照有關法令規定切實檢查登記,並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一、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如發現各項業務,有應稽催督促改正者,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之。
十二、本院派員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或所屬機關視導下級機關業務時,得由本機關人員協助辦理之。
十三、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辦理業務檢查時,如認為各單位承辦業務,由於相互聯繫不夠,致有窒礙難行,或發現承辦人員有不能解決之問題時,應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實施。
十四、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對於各種簿冊表卡,如有記載不實,或執行業務未按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致有延誤不當,研考單位應即簽敘事實,報請機關首長議處。機關首長如未依規定處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十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將本機關業務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本院核查,半年報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六、各機關業務檢查考評總結果,併入本機關年終考成辦理。
十七、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執行業務檢查所需各種簿冊表卡格式,除院頒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業務檢查情形登記表及業務檢查結果半年報表外,應斟酌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十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善盡職責,認真執行職務,除本院派員經常督導考核外,所屬各機關首長,應隨時嚴加考核,視其成績優劣,層報本院分別獎懲。
十九、(刪除)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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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7.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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