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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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尚未終結案件之檢查,應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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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進行尚未終結的案件檢查時,應由機關首長或經指定之人負責執行。這表示檢查工作必須由相應的機關首長或被指定的人員進行,以確保檢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司法機關正在進行一項檢查程序,而該程序尚未結束,應由該機關的首長或被指定的人執行檢查工作。這意味著該首長或指定人必須負責監督和執行檢查,以確保整個過程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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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