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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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業務檢查時,對於業務主管單位及承辦人員經辦之業務,有無疏誤不當,其工作進度與期間目標能否有效完成,應照有關法令規定切實檢查登記,並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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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了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業務檢查的事項。該條規定要求在業務檢查中,應對業務主管單位及承辦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檢查,主要關注工作進度和期間目標的達成情況,並按照相關法令的要求進行實際檢查登記。最後,應向機關首長報告檢查結果,由機關首長核閱。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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