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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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如發現各項業務,有應稽催督促改正者,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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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發現應稽催督促改正的各項業務時,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這表示當機關主管在檢查業務時發現需要催促改正的情況時,應將相關資訊提交給機關首長,由首長負責處理相應的問題。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某個機關的業務,例如環境保護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不合規定或不當的情況,機關主管可以向機關首長報告這些問題,並請求首長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加強監督或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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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