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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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派員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或所屬機關視導下級機關業務時,得由本機關人員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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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當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或所屬機關視導下級機關業務時,可以由本機關人員協助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檢查或視察時,可以由本機關的人員提供協助。這樣可以確保檢查或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並提供更全面的情報和資訊。該要點的目的在於確保機關業務的正確執行和監督。該要點的具體內容和範例案例可能需要參考實際運用的相關文件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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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