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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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辦理業務檢查時,如認為各單位承辦業務,由於相互聯繫不夠,致有窒礙難行,或發現承辦人員有不能解決之問題時,應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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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進行業務檢查時,如果發現承辦人員之間的聯繫不夠或者存在無法解決的問題,應該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範例:假設某司法院所屬單位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由於各單位之間的溝通不足,導致某項業務無法順利進行。主管人員可以提出相應的措施,如增加例會、定期報告,以促進各單位之間的有效聯繫。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這些措施可以在該單位實施,以解決聯繫不足的問題。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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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